关于我行

关于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公告
日期: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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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现将临安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函证范围 

本公告所称函证及回函,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或数字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公告所称函证不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就同业存放、拆借、转贴现票据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同业往来函证业务。

如有相关函证需求请联系回函部门咨询具体事项。

二、受理机构: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运营中心 

联系人:函证主管

  联系电话:0571-63722876

  邮寄地址(可受理跟函):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大街821

  温馨提示:我行暂不支持邮寄到付。

  电子邮箱:lasx_hz@zjrcu.com

  邮编:311300

  我行目前可受理邮寄询证函、跟函询证函、数字函证三种方式。

三、函证相关事项 

(一)纸质函证

1.我行统一由总行集中运营中心受理函证及回函业务,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请直接向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发出询证函或进行跟函业务,请勿通过被审计单位人员、我行员工等人员传递银行询证函。

2.采用现场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 “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函证单位名称、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3.我行接受符合《操作指引》要求的银行询证函 (含格式一和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等。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询证函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安排专门部门或岗位集中发送、收回银行询证函,采用公示地址作为邮寄地址。

4.通知及退函说明:

对于未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或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不同意支付费用、未及时补缴费的来函,我行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或缴纳回函服务费的,将对来函予以退回。

5. 预留签章:

  被函证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的有效预留印鉴并加盖骑缝章,原则上应将被函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

如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被审计单位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以便扣款。

6.被审计单位原开立账户已销户的,应加盖销户前预留银行签章或公章。如销户后被审计单位印章发生了变更,需补充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例如单位有效证件材料、印章变更连续性相关证明文件(如账户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店出具的旧印章变更证明、旧印章销毁证明、新印章刻制证明等)。

7.格式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函证数据必须明确、具体、规范,表格内容不应留白,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用斜线划掉,我行不对该项内容进行反馈。对于格式二,只需填写扣款银行账号及供银行金融机构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由我行填写具体信息后回函。

  对于格式一和格式二“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栏,我行可集中受理查询以下事项:

  (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贷款;

  (2)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等;

  (3)数字人民币钱包ID。

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格式二“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栏,应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

8. 单笔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若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函证申请。

(二)数字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接受符合《操作指引》规定格式的电子函证业务,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选择通过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2.被函证单位需提前签约我行的“企业互联”并开通数字函证功能,方可办理数字函证业务。具体申请事宜可咨询我行各受理网点。

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互联完成授权及付费操作,以免影响回函效率。

4.单笔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若需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函证申请。

四、回函用章 

我行纸质函证回函用章为回函机构会计业务章,数字函证回函用章为回函机构的电子会计业务章。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查验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有效性,可前往我行集中处理部门进行验证。

五、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网、官微或网点公示的“服务价格表”执行。后续如发生变化以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投诉电话

有疑问,请致电我行咨询电话0571-63722876,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电话0571-61061234,感谢您对我行函证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函证格式下载:

附件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pdf

附件2:银行询证函(格式二).pdf

附件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