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丰收借记卡业务风险,维护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丰收借记卡是由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委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供委托单位发行使用的统一品牌的借记卡。丰收借记卡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人民币、外币的支付结算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三条 丰收借记卡所有权属浙江省内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丰收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丰收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以下称磁条借记卡)、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以下统称IC借记卡);按是否配存折,分为有折卡和无折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换卡和销卡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行社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领丰收借记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社申领丰收借记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申领。丰收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持卡人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社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六条 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持卡人因卡片挂失期满需要补发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第八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丰收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三章 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磁条借记卡主账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账户查询、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等功能。IC借记卡在磁条借记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除磁条借记卡的所有功能外,IC借记卡还有电子现金圈存、电子现金查询、小额脱机消费等功能。
第十条 丰收借记卡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网点、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十一条 丰收借记卡可在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金融机构柜面进行存款、取款、转账及查询交易。
第十二条 丰收借记卡境内交易及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丰收借记卡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以指定外币结算。
第十三条 丰收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在查询、取款、转账、消费交易中凭密码进行交易,密码可通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柜台、自助设备进行修改。IC借记卡电子现金小额脱机消费不使用密码,电子现金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丰收借记卡银行结算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定计付利息,电子现金不计利息;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丰收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境外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服务或其它服务,按中国银联或国际银行卡组织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对外公告后执行。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丰收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境内本异地存取款、自动柜员机存取款、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的银行业务服务,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联等有关规定制定费用收取标准,对外公告后执行。持卡人可申请开通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转账交易的功能。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丰收借记卡年费、工本费和其它交易手续费标准,对外公告后执行。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第十九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每卡每天累计提款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丰收借记卡项下各类账户,凡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交易限额;也可由持卡人与银行约定某些业务的日交易限额。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卡人持丰收借记卡在境内外所发生的大额外币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报告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卡人持丰收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时发生的吞没卡情况,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密码办理取款、转账、消费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有折卡挂失后,对应的存折仍可正常使用;存折挂失后,对应的卡也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丰收借记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丰收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要求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丰收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有权在发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依相关规定到发卡机构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丰收借记卡账务、打印交易清单,并要求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四)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丰收借记卡并牢记密码。若丰收借记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可通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持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丰收借记卡自动解挂。IC借记卡电子现金不挂失,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遗失、被盗、转让、转借等不当保管行为导致该卡内电子现金损失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持卡人遗忘密码的,须持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申请挂失。因持卡人密码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丰收借记卡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办理。
(五)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消费款项。
(六)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丰收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核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对不遵守丰收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丰收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丰收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向持卡人提供丰收借记卡交易明细查询。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制定、修改和解释。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借记卡章程》(浙信联办〔2008〕314号)同时废止。